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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访全国政协委员李孝轩:完善人才供需匹配机制,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 发布日期:2024-05-21 02:41    点击次数:60

(原标题:专访全国政协委员李孝轩:完善人才供需匹配机制,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北京报道  2024年预计高校毕业生超过1170万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

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多措并举稳就业促增收。要强化促进青年就业政策举措,优化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分类完善灵活就业服务保障措施,扩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全国政协委员、民进中央委员、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云南工商学院董事长李孝轩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切身感受,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交了相关提案。

李孝轩在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表示,平衡人才供需端矛盾,是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治本之策。要根据科技发展新趋势,优化高等学校学科设置、人才培养模式,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培养急需人才。

(全国政协委员李孝轩 受访者供图)

高等教育供需匹配机制不健全

《21世纪》: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尤其是供需两端的结构性就业难很受社会关注,你认为目前就业形势如何?

李孝轩:过去一年,党和政府打出就业政策“组合拳”,推动头号民生工程落地落实。就业虽然保持总体稳定,但“稳”的基础仍不牢固。2024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预计超过1170万人,未来几年就业压力仍较大。

《21世纪》:你认为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主要成因是什么?

李孝轩:高校毕业生就业受诸多因素影响,其中高等教育供需匹配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是我国高等教育领域长期未能解决好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成为制约全要素生产率水平提高,影响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推进,人才供需匹配问题更加突出,高校毕业生“求职难”与制造业“招工难”并存的矛盾也日益凸显。尤其是当前人才结构性错配从低附加值制造业短期性“用工荒”转变为高附加值制造业长期性“人才短缺”,而我国高等教育类型结构调整滞后。虽然2023年2月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设置调整优化改革方案》提出“完成 20%的学科专业调整改革目标”,但依然无法适应新质生产力的迅速发展。

此外,相较发达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产业人才供需机制建设严重滞后,虽然人才需求端的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但培养端资源配置的行政主导色彩还非常浓厚;人才供需信息碎片化、孤岛化问题突出,高校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的内生动力不足,人才培养的时滞性较为明显等。供、求两个系统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上的差异,是高等教育人才供需失衡的根本原因。

《21世纪》:你所在的民办高等教育领域办学机制灵活,适应人才市场需求能力强,为社会培养了大量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对于完善人才供需匹配机制,你有何建议?

李孝轩:平衡人才供需端矛盾,是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治本之策。我根据长年从业经验和调研,有如下几点建议:

一是健全以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为载体的需求预测机制。坚持“有效超前”和“有效匹配”原则,加强人才供需预研预判,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周期,对全局性的人才需求趋势作出总体规划,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国家中长期人才规划,并予以发布。

对年度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议按照行政或业务指导关系,开展短期人才需求预测,并向社会滚动式发布。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在充分吸收借鉴上述规划基础上,合理编制区域教育发展规划、高等教育结构布局调整规划,调控好年度总体规模,引导规范高等教育发展预期。

二是系统完善高等教育资源配置机制,激发高等学校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的内生动力。统筹外部需求变化、培养成本、办学质量、毕业生就业等要素,充分发挥经费这一杠杆作用,改革完善高校经费投入机制和拨款方式,细化高校各专业的拨款系数、计划安排系数,支持重要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学科专业发展壮大,同时限制明显供大于求的学科专业,加快推进规模激励向“结构、质量、效益激励”转变。

此外,建议同步推进学费和奖助学金制度改革,对国家有需求大、但考生选择意愿不足的艰苦专业,加大资助力度,有效调节国家需求和考生选择之间的差异。

三是加快补齐人才供需匹配短板。坚持强化高点,培育重点,扶持增长点,把国家战略急需的学科专业做精,把产业紧缺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做强,把新兴交叉融合的学科专业做实,固本强基、交叉融合、择优培育,加快形成布局合理、协调共生、支撑发展的学科专业生态体系。

要深化教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眼未来10年甚至更长时期新质生产力发展,谋划教育资源布局,提高人才供给的前瞻性、适配性和耦合度。国家和各省均应健全不同层级、不同颗粒度的高等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毕业生就业等数据的信息发布制度,尽量降低数据和信息迟滞,消除信息壁垒,为调节人才供需提供有效服务,保障高校毕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办学

《21世纪》:你刚才提到,我国产业人才供需机制建设严重滞后,人才培养端资源配置的行政主导色彩还非常浓厚。你又是教育界别的委员,对于社会力量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你有何感受?

李孝轩: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需要切实调动社会力量广泛有效参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职业教育,形成职业教育多元办学的发展格局。

当前,社会力量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主要呈现两条路径:一是社会力量与现有职业院校合作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二是社会力量通过举办职业院校独立培养技术技能人才。两条路径的参与模式、培养方式、合作力度不同,各有侧重、相辅相成。

社会力量参与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已取得了积极效果,且前景广阔。比如针对我所提到的人才供需不匹配的痛点,企业等社会力量的参与有助于职业院校主动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变革,紧跟市场信号、技术前沿和社会需求,紧贴企业用工标准,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迫切需求。

从当前我国职业院校的举办者情况来看,职业院校以政府部门举办为主,占学校总量的3/4左右,民办学校数量占总量1/4左右,企业举办院校的数量较少。

对企业进行有效激励,是促进技术技能人力资本投资、解决技术技能人才匮乏问题的主要途径。社会力量参与办学不仅有助于企业有效传达人才培养需求并整合培养资源,也便于行业协会协调高校与企业的利益诉求,提供科学的人才培养路径指导,从而促进人才供需双方的有效匹配,促进教育链、人才链与产业链、创新链有效衔接。

《21世纪》:近年来,我国产业学院建设如火如荼,对于下一步发展你有何建议?

李孝轩:目前,很多职业院校与企业举办了产业学院。理想状态的产业学院应具有混合所有制的特征,从而更好地聚拢校企双方的资金、资源、技术和管理等投入。

产业学院是从校企合作过渡到产教融合的重要环节,今后要鼓励校企双方从单体合作向多所高校与多个企业甚至整个行业的交流合作转变。同时要推动校企建立更紧密的关系。鼓励混合所有制试点,特别要鼓励二级学院层面开展混合所有制试点,解决各办学主体参与改革的动力不足的问题,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院校改革试点和创新。

建立新业态风险预警机制

《21世纪》: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选择灵活就业,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却存在很多问题,对此你有何感受?

李孝轩:当前,平台经济、共享经济、零工经济等经济形态快速发展,催生出大量新就业形态,新形态就业的“蓄水池”和“稳定器”作用不断增强。但另一方面,政策制度体系还不健全,司法规制存在偏差,现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的不适应性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平台经济发展尚不成熟,以高校毕业生为主体的新生代劳动者对平台用工形式及其风险无从辨别。一些平台为了利益最大化,利用其垄断地位和信息不对称优势,通过算法滥用、操纵榜单等不当竞争对从业者进行盘剥,劳动异化问题突出。

新就业形态容纳了平台、用户、劳动者及劳务派遣机构等多元主体,且构成复杂。一些平台将劳动关系违规界定为信息交易关系或合作关系,或刻意隐蔽劳动关系,甚至强制劳动者默认无劳动合同关系,将工伤、生育、养老等社会保障义务转嫁给社会或劳动者个人。

一些平台将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等群体视为独立承包人,且劳动监察中存在片面追求营商环境,淡化《劳动合同法》等模糊执法的情形,使得数量众多的灵活就业群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反映出司法保障还有大量空白。

《21世纪》: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到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你有何具体建议?

李孝轩: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需要政策制度、司法保障等多维协同共治。

一是加快建立完善政策制度体系。尽快修订《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失业保险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改革社会保障法规,建立与新就业形态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扩大就业补贴,减少限制新职业发展的不合理制度规定,积极回应新就业群体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等多方面的诉求。

二是支持规范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创新监管模式,依托大数据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监测体系,提高管理的精细化水平。确立劳动权益基本保护标准,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全面规范用工模式。加快探索各监管主体参与的协同治理机制,厘清并明确各方法律关系,建立新业态风险预警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全程监督机制、应急处置机制和标准评价机制。加大平台入驻企业常态化监管审查,强化准入与交易管理,防止新就业形态争议纠纷外溢。

三是依法保障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新就业形态政策供给,适当放宽户籍、就业帮扶等政策条件,在社保、创业类补贴等方面给予更多政策支持。打破劳动保护与劳动关系认定的捆绑关系,以是否参与社会劳动为标准,保障从业者权利。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规范和运行机制,扩大养老、失业保险覆盖面。分类施策、精准扩面,把更多灵活就业大学生纳入社保体系。特别要加强劳动监察,打击以外包、去劳动关系化等形式规避法律的行为,强化风险托底,坚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